故意伤害案件不起诉决定书

2021-12-07 10:44:27

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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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造成被害人刘某丙二级轻伤,但事件的起因被害人过错严重,事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经社会评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一贯表现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X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XX检刑不诉〔XXXX〕X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系******************职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韩某某和其朋友闫某某等人去丰镇市金地假日酒店洗完澡出来,在洗浴大厅穿鞋时和被害人刘某丙、赵某某相遇,被害人赵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为其结账,因为双方之前并不相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拒绝给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结账,于是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进行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后双方冲突激化,继而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韩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发生互殴,被人拉开后,被害人赵某某拿起灭火器要殴打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被被不起诉人夺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韩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还击,将被害人刘某丙打伤。后刘某丙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韩某某于当日自动投案,对被害人赔偿了1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某丙二级轻伤,但事件的起因被害人过错严重,事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经社会评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一贯表现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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