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案例:非法拘禁罪被判缓刑

2021-12-05 20:30:21

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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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罪轻辩护典型案例:法院认为律师刑事辩护缓刑意见成立,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谅解,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被告人是因为索取债务而对被害人实施了长达几个小时的非法拘禁,并在此期间对于被害人有捆绑和殴打的行为,被害人承诺尽快偿还欠款后被释放并报警,被告人现在已经被逮捕并且被起诉到人民法院。

庭前:南京刑事律师在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后及时介入,建议其尽快联系被害人寻求和解。南京刑事律师到检察机关调阅了相关案卷,并到看守所对被告人进行了会见。在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的协商过程中,南京刑事律师也参与了全程的会面和谈判,从专业律师的角度为双方进行调解,促成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

庭审:在庭审过程之中,南京刑事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从以下几点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果可能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首先,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双方扭打,被害人受伤之后,被告人即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110转接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和被害人一同到达医院之后,主动为被害人预交了部分治疗费用,并在明知公安机关会随时前来调查的情况下仍主动留在医院等候,在公安人员到达时并未反抗,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可以视为自动投案。被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时候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自首。

其次,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确实导致被害人受伤,但经过检查被害人并无大碍,仅为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一开始在实施非法拘禁时并无殴打被害人的企图,在量刑时这一行为不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仅属于非法拘禁的一般情节。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多次通过写信或者由律师、家人转达,向被害人表达歉意。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在被害人受伤之后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医药费的行为也足以说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

第四,本案被告人从无前科劣迹,之前一直表现良好,被害人长期积欠较大额的债务拒不清偿,甚至不接电话、不回短信,逃避自己的责任,被告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这和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当然,就算有再多理由,被告人的行为也毫无疑问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被告人的动机也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被害人欠债不还的行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判决:法院认为辩护律师的意见成立,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谅解,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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