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缓刑辩护意见
2021-12-05 20:43:00
南京刑事律师
故意伤害罪缓刑辩护词(缓刑成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作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不持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3个月拘役为宜,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在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被告人并未逃离现场,而是主动到被害人家中进行看望,积极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事发当天,被告人亦根据派出所的传唤,主动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派出所的侦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亦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改表现。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带被害人到医院就医疗伤,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过悔恨不已,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出具了谅解书和撤案申请书,希望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通过检察院的起诉书可知,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一是被害人恶语伤人在先;二是在争执中,被害人动手打人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应酌情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里纠纷,应酌情从宽处罚
从案卷材料可知,被告人与被害人属于同村村民,只因多年未见,一时未曾认出,双方之间的矛盾属于邻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适用3个月管制
1.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适用管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罪行性质轻、社会危害小,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可以适用管制。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人身危害性小。此次犯罪系初犯,存在偶然性,属于失手伤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具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管制的条件。
2.被告人住所工作较为稳定,便于接受社区矫正。《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01年以来,被告人一直在上海打工创业,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适用管制,既能解决其工作生活问题,又便于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按规定进行报到,积极参与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帮其接受改造、真诚悔过和重新做人。
3.适用管制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只因常年在外,双方一时未曾认出,否则此次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此外,被告人亦通过努力,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管制相信也能得到被害人的理解,对于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重修邻里关系,十分必要。
综上,被告人系自首,能够做到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主管恶性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错。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邻里纠纷,乡里乡亲,冤家宜解不宜结。为了以后双方能够真正抛却恩怨、友好相处,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为宜。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为谢。
辩护人:姬传生律师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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