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2021-12-05 20:07:45
南京刑事律师
高检发布的十几批指导性案例中,除了不起诉、撤销案件的案例,无罪判决的事由有正当防卫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种。此外,高检发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都是经过申诉再审才最终宣告无罪的,这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无罪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疑罪从无原则,彰显了刑法司法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笔者将以检例第25号于英生申诉案为切入点,力图评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裁判理由,以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1996年12月2日7时20分,于英生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韩某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于英生见韩某声音越来越大,即恼羞成怒将其推倒在床上,然后从厨房拿了一根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接着又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并隔着棉被用双手紧捂其口鼻,将其捂昏迷后匆忙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当日约9时50分,于英生从单位返回家中,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便伪造家中被抢劫、韩某被奸杀的假象。临走时,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后因被及时发现而未引燃。经法医鉴定:死者韩某口、鼻腔受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案件争议点
1.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的手写“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侦查机关并未将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但原审判决却依据该“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得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的结论,这与客观事实不符。此外,关于作案时间问题,于英生送孩子上学以及到单位上班的时间缺少明确证据支持,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一审判决认定于英生9时50分回家伪造现场,10时20分回到单位,而于英生辩解其在10时左右回到单位,后接到传呼并用办公室电话回此传呼,并在侦查阶段将传呼机提交侦查机关。相关人员证实侦查机关曾对有关人员及传呼机信息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通话记录,但案卷中并没有相关调查材料及通话记录,于英生关于在10时左右回到单位的辩解不能合理排除。
2.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有罪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以及于英生曾作过的有罪供述。而于英生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供述前后矛盾。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亦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于英生曾作有罪供述中有关菜刀放置的位置、拽断电话线、用于点燃蜡烛的火柴梗丢弃在现场以及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等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均存在矛盾。
3.于英生故意杀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韩某阴道擦拭纱布及三角内裤上的精子经DNA鉴定不是于英生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的没有比对结果的他人指纹等证据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同时,根据侦查机关蜡烛燃烧试验反映的情况,该案存在杀害被害人并伪造现场均在8时之前完成的可能。
三、法理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在案证据未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指向唯一性的结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上的要求,而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上的要求,只有在案证据同时达到质与量的要求,该案证据才能证明犯罪的成立。而在本案中,现场勘验笔录中的不明指纹以及被害人阴道内精子DNA鉴定结果,这都显示着案发现场可能有外人进入,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而认定于英生的关键证据并不能排除该合理怀疑,在案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指向唯一性的结论,因此再审法院认定认定于英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强调刑诉法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对于审判认定的案件事实,要确保已经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尤其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如“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等,要确信在案证据指向的案件结论具有唯一性。刑法不单纯只讲是与非的问题,换句话说,在刑法中,不仅仅只有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的区别,更有中间地带。这个中间地带就是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由于司法技术水平的有限和司法资源的局限,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极少数案件的事实是难以查清的。对于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该如何处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司法理念。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原则,被称为试验刑事诉讼制度野蛮与文明的试金石。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也就是疑罪从无的精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正体现了这一点。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规则,证据证明构成犯罪必须达到证明标准,以达到正确惩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犯罪既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个人利益。所以,国家必须对犯罪进行打击和惩罚。但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也要注重保障人权,尤其是被告人的相关权益,避免主观臆断、有罪推定、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任何人在法院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保证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化。
原文标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以检例第25号于英生申诉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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