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缓刑案例
2021-12-05 20:27:47
南京刑事律师
被告人张某是一位买卖煤炭的中间商,由于其并未开办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不具备独立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因此在和其他收购煤炭的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委托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资格的公司进行开具,从而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在开庭的庭审过程中,南京刑事律师通过辩护词、代理意见、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方式向法庭提出,本辩护律师完全认可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中对张某的定罪部分,张某确实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并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首先,张某的行为与那些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张某本身与相关的采购商的煤炭交易行为经查真实存在,由于对方需要增值税发票,张某本身并无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这才花钱请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开具,本身并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任何损失。张某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基本反映了双方交易的价格和数量,其虚开发票行为纯粹是因为守法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在犯罪,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性。
其次,张某的犯罪数额也并不大,并没有达到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标准,只有30万元,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应对其从轻处罚。
第三,张某在归案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全面、彻底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根据法律规定,坦白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宽处罚的。
第四,张某本身从无任何前科劣迹,之前从事煤矿中介生意也完全是守法经营,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且一贯照章纳税,从无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这次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已经给张某的人生留下极其惨痛的教训。
第五,张某在归案之后具有极强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多次向公安干警和本辩护律师、人民法院表达自己的忏悔之意,并书写多份忏悔材料,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辩护律师认为,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是诚挚的,对其适用缓刑事实上不具备再犯的可能性,是合适的。
第六,张某早年丧父,被寡母抚养长大,事母至孝,家有娇妻弱子,只靠张某一人的收入过活,最近张母、张妻的身体都不好,前后入院治疗,儿子只有六岁,还在上幼儿园,亟需张某对其进行抚育。如果对张某不适用缓刑,则其家庭无疑将会遭受灭顶之灾,生活难以为继。虽然被告人家庭的生活状况并非属于法定的从轻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属于酌情考虑的因素,希望合议庭能予以适当考虑。
合议庭认真考虑了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大部分意见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的,可以采纳,对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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